企业不可拖欠职工高温津贴克扣高温津贴最高罚款1万元

韶关日报 2018-07-04 17:11

在高温下忙碌着的环卫工人。侯海霞 摄

时值盛夏,一波波热浪不断涌来,多地“炎”值爆表,韶城进入“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可以发、哪些人群可以享受这类福利成了大家关注的话题。对此,记者走访市人社局了解情况。

每人150元连续发放5个月

“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是夏季对于高温劳作人员的特殊保护措施。目的是对劳动者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消耗给予补偿。”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黄智忠说道。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了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等规定,韶关市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为,6-10月期间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不含33℃)以下环境作业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如开了空调,室内温度仍未降低至33℃以下的,在室内工作的员工仍可享受高温津贴,反之,企业可以不发高温津贴。目前,韶关市高温津贴执行省统一制定的发放标准,即从6月至10月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规定以工作日发放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值得提醒的是,高温津贴的发放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的,那就是从事高温作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属于劳务关系、承包关系等非劳动关系的,那么就不符合发放范围。例如,部分建筑领域从业人员,或部分快递、送餐人员,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承包关系,那么就不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

据介绍,因事假、旷工,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按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或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日高温津贴。

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我没有拿到高温津贴,但公司发了清凉饮料。”在某小区内,一名顶着炎炎烈日清扫道路的保洁员告诉记者。在走访过程中,有些从业人员向记者反映,企业只发放了清凉饮料,高温津贴却并没有领到。那么,清凉饮料是否可以充抵高温津贴?

对此,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特意提醒,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杜绝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高温作业职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补贴。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发放防暑降温费,而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强调。

拿不到高温津贴如何维权?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许多劳动者并不清楚不发高温津贴是违法行为,且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门卫这间简易的屋子,也没有安装空调,在太阳暴晒下高温难耐,可公司不发高温津贴我们也没办法啊!”市区某小区的门卫向记者表示,自己希望知道有哪些渠道可以反馈。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未收到高温津贴或者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工作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高温津贴发放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仲裁、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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