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包”贩毒逾80克 数罪并罚获刑19年

韶关日报 2018-06-26 09:35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曾某仁两次受他人指使将甲基苯丙胺卖给李某。11月8日,曾某仁准备与李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查获白色晶体状物小包19包(净重15.85克)、大包2包(净重10.88克),白色粉末状物18包(净重2.68克)。经鉴定:查获的21包白色晶体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8包白色粉末状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017年2月21日,乐昌市检察机关向乐昌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2日,被告人曾某仁因病被乐昌法院取保候审。

2017年2月至7月,时处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人曾某仁不知悔改,曾多次向白某等12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次重0.5克至1克不等,价格为150元至200元不等。2017年7月31日,曾某仁在乐昌市某廉租房的楼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白色晶状物41包,共净重78.15克,土黄色粉末物70根,共净重3.85克。经鉴定:在白色晶状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土黄色粉末中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判决结果: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仁多次贩卖毒品,且数量已超过5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曾某仁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该判决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曾某仁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对新发现的贩卖毒品罪作出判决,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故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曾某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1万元。

案件评析:

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不容忽视。因此,严厉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蔓延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曾某仁每次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仅0.5克至1克,但经多次贩卖累计超80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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