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内不知悔改 “里应外合”谋贩毒“新路”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3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5日。在该拘留所执行期间,与陈某同仓室的“毒友”钟某提出,让陈某行政拘留期满出所后,以1000元一小包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其吸食,并约定由陈某于3月28日15时许,待拘留所人员放风时,将毒品从拘留所外墙扔进拘留所内打水的位置,购毒款则由钟某释放后再支付。3月28日,陈某出所后购得毒品,依约按时到达乐昌市拘留所西侧围墙外,在听到钟某发出的暗号后,向拘留所内约定位置扔进一小包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及一包槟榔,但钟某经寻找未能拾得该毒品。因拘留所民警发现在押人员异常喊叫、行为怪异,遂对院内进行巡查,在拘留所外院与监室相隔的隔离区水沟里拾获该毒品,经称量净重为0.89克。3月30日,陈某在乐昌市拘留所外接释放人员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其驾驶的汽车驾驶位侧面储物格内查获两小包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1.05克。经鉴定,被查获的3小包物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
乐昌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案件评析:
本案中,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事先与购毒人员约定购买毒品的数量、时间,支付毒品和毒资的方式等内容,通过抛投毒品进入拘留所的方式,贩卖毒品给拘留所内正在执行行政拘留的在押人员,对拘留所的监管制度造成严重侵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情形,属情节严重。其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毒品交易未能完成,可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