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致幻 “瘾君子”持刀伤人却不知

韶关日报 2018-06-26 09:35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骆某在其位于乐昌市某镇看守鱼塘的房子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产生幻觉、妄想,持砍刀将正在鱼塘边钓鱼的邓某背部右肩胛区砍伤。邓某当即报警,当晚10时许,民警赶赴现场将骆某抓获。经鉴定,邓某右肩胛区的损伤符合锐器所致,属轻伤二级。经鉴定:骆某在案发时患有甲基苯丙胺类兴奋剂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判决结果: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吸食,以致吸毒后产生幻觉、妄想,竟持刀将正在钓鱼的被害人砍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案件评析: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一经吸食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偶有发生,危害了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故意伤害犯罪的典型案例。该案中,骆某在毒品的“蛊惑”中已无法分辨是非,但幸得及时阻止,才得以避免酿成更严重的惨剧。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吸毒者本人、家庭乃至社会的危害,为广大群众敲响了“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警钟。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