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树砸坏由谁“埋单”?林木管理者不能证明无过错被判担责
本报讯市民李某因办事需要将自有的车辆停放在路边划定的停车线内,取车时却发现路边的一棵大树发生倾斜并压在了车辆上,造成车辆受损。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来“埋单”?
李某认为,该树木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就树木倾倒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武江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倾倒的树木属于市政绿化行道树,被告韶关市某机构为该树木的实际管理人。被告作为树木的管理人,应履行国家所规定的职责对树木进行维护,及时对行道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于常见天气状况可能引发的问题有所预见并采取预防及应对措施,即使对于特殊天气状况也应当有针对突发或紧急情况的应对预案。但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了以上维护及防范义务。在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中,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推定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并为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受损的赔偿款1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应由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案件中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非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除非存在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行为的原因或第三人的过错,可予以适当减轻或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