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建立区域联动机制 携手共建“安全美丽北江”

南方日报 2018-06-05 07:40

目前,北江流域河流综合治理进展已明显加快,河流水质逐步改善,黑臭水体治理初见成效。南方日报记者曾亮超摄

日前,第一次广东省北江流域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在佛山市召开,省北江流域管理局与清远及广州、佛山、韶关、肇庆、河源共六个城市的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共同探讨建立北江流域河湖管护区域联动机制,协调推动北江流域河湖管理保护问题。会上,流域六个城市共同签订《共建“安全美丽北江”流域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南方日报记者赫鹏翀

??共建防洪协作机制

建立协调机制守护北江安全

作为一项全新的河长制协作机制,流域六个城市联手共建“安全美丽北江”,旨在协调解决北江重点河段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水污染防治、垃圾漂浮物清理等相关问题。

记者了解到,《协议》合作内容共11项,主要包括:建立防洪协作机制、建立水质监测和通报制度、共同推进流域水量分配与调度工作、共同促进流域水环境改善、推进北江流域“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建设、打造“安全美丽北江”品牌等。

由于北江流域防汛任务很重,因此《协议》将建立防洪协作机制放在首位,通过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各部门相互协调的防洪协作、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细化实化强化各项防汛备汛措施。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综合整治北江流域水环境

为了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协议》要求,北江流域六个城市建立区域联动河道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召集公安、水务、环保、国土、城管、住建、农业、林业、海事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北江流域联合巡查执法。

通过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北江流域六个城市将彻底解决以往存在的“九龙治水”问题,从而更加有力地查处违法排污、倾倒垃圾、侵占河道、破坏水工程等威胁水工程安全运行、污染水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加强北江干支流河道的日常巡查和保洁方面,北江流域六个城市将及时清理河岸垃圾,定期联合查处偷倒垃圾行为,加强对水面垃圾和水浮莲等的拦截和清捞。

《协议》要求,围绕北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区域内工矿企业、生活、农业等污染源治理,依法查处区域内违法排污企业,清理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切实加快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联合清理区域内非法养殖业。

??强化区域污染源治理

建立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机制

目前,北江流域河流综合治理进展已明显加快,河流水质逐步改善,黑臭水体治理初见成效,但北江流域还存在河长制工作机制有待深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任务较重等问题。

为此,《协议》要求省北江流域管理局与流域六个城市共同建立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以统筹部署河长制信息通报与资源共享,通过联合执法和相互监督,快速应对突发事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据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为了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协议》要求建立应对机制,针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及河道水生植物大规模暴增等特殊情况,共同制订应急预案,确定防控范围、职责分工、具体工作流程及联系人,并定期组织联合演练。

北江流域六个城市将共同研究制定落实水量调度计划的具体措施和做法,特别是控制断面流量、水质未能达到控制目标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以实现水量水质双控制目标,保障北江流域用水安全。

??多方形成执法合力

守护北江清远在行动

为了守护北江“母亲”,清远市近年来已积极行动起来,水务、检察、环保、公安等多个部门已形成执法合力,对各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高压态势。

2018年4月19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河长制办公室举行《设立清远市人民检察院驻河长制办公室生态检察联络站工作方案》签署仪式,市检察院驻河长制办公室生态检察联络站正式揭牌。

该生态检察联络站的建立,进一步提升了清远江河治理与管护水平,加强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实现了双方信息互通,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效果,不仅能够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形成了生态环境执法长效机制。

为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治水新格局,清远市水务局、清远市环境科学学会等单位还在飞霞山名胜风景区入口处设立了北江守护者志愿服务站,组织志愿者在沿江社区、村镇、企业等地进行环保科普宣传,提升广大群众环保意识,联合民间力量一起守护北江。

■延伸

郭锋北江巡河现场签发清远市第一号总河长令

要求6月30日前完成“清漂”任务

日前,清远市委书记、市总河长郭锋在乘船沿北江巡河过程中,现场签发清远市第一号总河长令,要求各级河长、河长办、各有关单位按照《清远市水面漂浮物清理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开展工作,在全市迅速开展水面漂浮物清理专项行动,并建立河道保洁长效工作机制。

该总河长令明确要求,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清漂”任务,基本实现全市河流水面无成片漂浮物,取得“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阶段性胜利。

市河长办对本次行动情况将开展督查追责,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清理成效进行明督暗查,对于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责令限时整改,并将行动开展情况和督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总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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