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猥亵者 当沉疴下猛药
□林如敏
昨日,广州公交警方通报:8月11日9时许,尹某(男,59岁,广东广州人)涉嫌在广州地铁5号线员村站开往潭村站方向的列车上,对曾某(女,20岁,广东汕尾人)实施强制猥亵,在乘客协助下,尹某在地铁珠江新城站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虽然地铁猥亵案屡见报端,但这则通报还是令人莫名惊诧。
夫见艳心动,说起来亦不足为怪。但文明社会,只宜远观不可猥亵,这是常识。所谓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发乎情止乎礼,大抵便是这“几希”之义。要不然,看到美貌的女子,即生邪念、即施恶行,社会秩序岂不是要大大地乱套。
该案例之令人惊诧处,首先在于施恶者尹某已然59岁。一个人之善恶,固然不能以年龄论,但我们常说岁月令人成熟,走过了那么多路经历了那么多事,有戾气也该消磨了,有躁动也该平和了,差不多已是耳顺之年,耳都顺了,那点东西还那么不顺,岂非咄咄怪事。
其次是警方通报里的“强制”两字。此前地铁猥亵作案者,通常贼头贼脑鬼鬼祟祟,盖作恶者总是心虚,害怕惩罚。这正是法律威慑力的体现。虽然道德和自律控制不住其心中的魔鬼,但法律的利剑令其不敢肆无忌惮胡作非为。59岁的尹某则不然,色胆包天强制猥亵。老当益壮宁移白首之心,如果指向的是精虫上脑这回事,那还是免了吧。
当然,鬼祟地猥亵并不比强制猥亵更值得原谅。但是,考虑到地铁猥亵案层出不穷,屡教不改、屡禁不绝,几乎成为社会治理的顽疾之一,对这种毫无廉耻、全无敬畏的强制猥亵者,不妨取“沉疴下猛药”之义,在量刑上给他足够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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