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配件组装翻新枪支海丰男子被判刑十个月
汕尾日报讯(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 蔡春婷)海丰一名男子从网上购买了一批配件,组装翻新枪支。近日,海丰县人民法院宣判该起网购配件组装枪支案件,被告人卓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海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卓某某从网上先后购买了一批可用于制造气枪的高压气瓶阀、高压气瓶等物品和枪支配件激光瞄准夹具、管夹、接头、高压打气筒等,共计1400余元,用于组装翻新其藏匿于家中一把气枪。今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卓某某在海丰县公平镇某娱乐城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缴获其藏匿的枪形物品两支、铅弹60发、激光瞄准夹具、管夹、高压气瓶、打气筒等物品一批。经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两支枪形物品分别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气枪、以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气枪,均具备枪支性能。
庭审中,被告人卓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持有两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备枪支性能的气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卓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持枪支弹药
情节严重处三至七年徒刑
办案法官指出,枪支不得私自制造、买卖、持有,否则会触犯法律。我国《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被告人卓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非法制造、持有气枪、鸟铳、军用或非军用枪支的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应及时上缴。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若涉及枪支弹药等违禁品,就要提高警惕,谨慎行事,不能被一时的兴趣爱好蒙蔽双眼,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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