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系全省首部红色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

汕尾日报 2018-10-09 10:25

汕尾日报讯 (记者 卓科荣 通讯员 吴海银)近日,《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据了解,这是广东省第一部红色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9月28日至9月30日在广州召开,会议议程之一是审查《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主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友深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作法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柏阳作关于《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的审查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28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会议讨论审查了《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9月3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少华受李玉妹的委托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由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据介绍,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经过了近一年的筹备、调研、起草、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和评估论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在全面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于9月10日经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共三十六条,对红色资源涵义、政府和部门职责、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范围、保护责任、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还立足于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鼓励对红色资源进行合理利用,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红色资源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深入挖掘和展示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将红色资源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该《条例》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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