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一男子出狱再贩毒获刑三年十个月
汕尾日报讯(记者邓帼梅通讯员辛小丹)城区一男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出狱后又多次贩卖毒品。近日,城区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手机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先后在市区香洲路某酒吧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施某某共计3次。2018年2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市区香洲路某酒吧门口被民警抓获,现场在其身上缴获贩卖毒品联系工具手机1部,疑似毒品1小包(净重0.48克)。经理化检验,所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在其身上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48克,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犯罪数量;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属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持毒再犯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张某某再犯贩卖毒品罪,锒铛入狱,实属悲剧。30岁本是一个人打拼事业的黄金时期,张某某却因再次实施贩卖毒品行为而“二进宫",不仅对社会造成危害,更是对自己及亲人的不负责任。城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贩卖毒品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在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时所获赃款都不多,但因来钱“容易",贩卖毒品成了某些不法分子获取经济来源的方式之一。法官提醒,毒品犯罪必严惩,屡教不改要重罚,切不可因为贪图来钱快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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