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交易二手车 当心鸡飞蛋打 案例:买主肇事,二手车公司因手续不规范承担连带责任
羊城晚报记者 赵映光通讯员 陈朝敏 郭汉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汽车消费越来越普及,而购买二手车也成为不少人的第一选择。但是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火爆的同时,不规范交易行为也频频出现:不少二手车经营主体为了眼前的利益企图规避法律,殊不知最后为不规范交易行为买单的还是自己。
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认定东莞某二手车公司违法交易二手车,遂判决该公司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法官介绍,该二手车公司以经纪人名义先是从龚某处收购了一辆小轿车,当时龚某已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交付给该二手车公司后,公司方将该车转卖给了邓某,买卖合同甲乙双方为龚某、邓某,但合同落款的甲乙签章为某二手车公司、邓某。同样,双方也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二手车公司将车辆交付给邓某时,该车保险已过有效期,因此也未能向邓某提供有效的车辆保险单以及购车税票等相关凭证。
邓某在取得车辆后便驾车上路了,在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中有人员伤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死者家属随后便将邓某、某二手车公司以及龚某告上法庭,请求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46858.3元。
案件经汕尾海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某二手车公司将车辆转让给邓某时,没有开具税票、没有提供有效保险单的行为违背了《二手车交易规范》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龚某已将车辆卖给该公司,且完成了交付行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决邓某赔偿死者家属985412.5元,而涉事的二手车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涉事二手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尾市中院在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提醒:投机取巧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据审理案件的法官介绍,所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则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布了《二手车交易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在交易二手车过程中应当受上述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对违法车辆应当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销售,否则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虽然二手车公司已经将车辆交付给了邓某并实际使用,表面上看已经完成了动产交付即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不应当为邓某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公司在收购以及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存在了几项违法行为:1、以经纪人名义收购二手车,其行为违反了《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规定;2、销售车辆时未为车辆购买保险,没有交付车辆保险单,违反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的规定;3、收取车款时,没有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违反了《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五条:“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的规定。以上违法交易行为,导致某公司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希望提醒广大二手车公司主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交易、严格按法律规定经营是二手车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任何逃避法律的投机取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到头来得不偿失的终究还是公司自身!
制图/陈健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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