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卖止咳水城区一男子被判刑三年

汕尾日报 2018-06-14 15:43

汕尾日报讯(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 林敏)城区一男子没有经营精神药品资格,却多次向他人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利用手机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先后在市区不同地点,分别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俗称“青柠"的止咳水给苏某甲和钟某某各3次,共得款人民币900元。同月27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在市区渔村中路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未经批准贩卖止咳水将受法律严惩

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15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公告,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换言之,含有可待因的止咳水属于毒品范畴,须在正规医院持医生处方才可购买,通过其他途径销售此类止咳水的行为均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提起毒品,大部分人可能都会联想到冰毒、海洛因、大麻等,而处方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俗称止咳水)是一种新型致瘾药物,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可以缓解鼻塞、咳嗽等感冒症状,但由于该药中含有可待因(罂粟的成分)、麻黄碱(冰毒原材料)等成分,大量服用可刺激呼吸中枢神经从而产生快感和幻觉,使人逐渐上瘾,对人体器官和脑神经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过量服食者人格堕落、神志失常,情况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上瘾后往往要转吸海洛因等烈性毒品才能满足毒瘾。

法官指出,近年来,城区毒品案件中屡屡出现止咳水的身影,有小卖店店主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也有“瘾君子"为筹毒资以贩养吸,更有未成年人参与买卖止咳水。亟须引起社会关注的是,这些致瘾止咳水的消费群体大部分是在校学生或者无业青年,由于对服食止咳水的危害性没有足够的认识,青少年人滥用止咳水的现象日益严重。法官提醒,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随意贩卖止咳水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青少年朋友应充分认识到止咳水一旦滥用上瘾,其危害性并不亚于传统毒品,切勿受好奇心驱使或者为寻求一时刺激而陷入毒品的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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