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萍团伙涉黑案一审宣判主犯黄萍被判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人获刑

惠州日报 2016-09-28 15:26

本报讯 (记者杨 熠 通讯员卢思莹)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萍等15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黄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黑护商严重破坏汕尾地区经济社会秩序

惠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5日,被告人黄萍与邹某某(已死亡)成立汕尾市城区荣泰实业有限公司,后以此公司为依托,以被告人邹少兵、杨丽芳等人为骨干成员,纠集多名亲友同乡,通过层级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经费和报酬,以商养黑。

同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妨害公务,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伪造公司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求保护伞,称霸一方,实现以黑护商的目的,在汕尾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正常秩序,逐步形成了以邹某某和黄萍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邹少兵、杨丽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邹振建、庄友革、张成伟、邹振忠、邹振城、邹炳存、褚伟雄、陈旭佳、刘兴奇、李进朝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惠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黄萍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对黄萍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少兵等12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分别或单独构成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等,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案其余2名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15名被告人被指控罪名18个案卷近200册

据了解,本案共15名被告人,被指控违法犯罪事实共22起,18个罪名,案卷接近200册,案情复杂,在当地影响重大,被告人共委托22名辩护人参与庭审,庭审共进行31个工作日。

据审判长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萍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法院在严格依法办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下,依照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定罪量刑。我国2011年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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