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汕头日报 2021-06-11 02:00

当事人汕头市盈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66家企业(下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成立后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本局通过电话联系、邮寄文书、现场核查等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核查,存在报税异常的情况。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2021年4月8日,本局在汕头日报刊登公告,向当事人送达了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同时也在汕头市龙湖区政府门户网站刊登公告,在我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告知当事人我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汕头市盈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66家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d.gsxt.gov.cn/index.html)向社会公示本处罚信息。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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