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汕头日报 2021-06-01 0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考虑控烟形势要求,结合汕头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日常经营的固定场所。

汕头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等。

第四条汕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具体实施金平区濠江区零售点合理布局。各区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汕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本市零售点布局以全市各街道(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按照“先退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汕头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以及五年内零售点的历史峰值等情况,确定全市各区县所辖各街道(镇)零售点指导数。以此为基准,每半年结合区域属性、零售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全市各街道(镇)的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现有数量、零售点额度数情况每月在各区县政务服务窗口或相关线上平台进行公示。

第八条全市各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数量、间距限制,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本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优抚军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申请新办时未持有本市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为本规定施行后首次申领,并由本人经营使用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食杂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休闲、商场、农家乐等服务行业;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人因涉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

第三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味或粉尘污染等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美容美发、机械修理、烟花爆竹、农药化肥、化工化学、五金材料、燃油燃气、建材装饰类、服装鞋帽类、油漆、纸品等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距离以内的;

(六)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的;

(七)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除一楼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八)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

(九)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必须有实质性的物理间隔。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间距”“距离”是指两个场所之间实际可通行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测量起止点为两场所出入口(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进出通道口)的,选择两场所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作为起止点;

(二)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六条已合法持有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的,所持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发生明显变化,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如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社会经济环境改变等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汕头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汕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原《汕头市金平区、濠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汕烟专〔2016〕11号)、《汕头市龙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汕龙烟专〔2016〕15号)、《汕头市潮阳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潮烟字〔2016〕9号)、《汕头市澄海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澄烟专〔2016〕10号)、《汕头市潮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汕烟专〔2016〕19号)、《南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南烟专〔2016〕17号)同时废止。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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