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汕头市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汕头市拟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近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食品安全、心理学、社会学、法律、新闻传播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主要对应急预案的拟订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评估和研判;传染病输入风险分析评估;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防控措施;应急医疗救治方案;公众沟通、宣传;其他需要由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的事项等提出专家意见。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实现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本市还应推动汕潮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监测分析与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与环境消毒、心理危机干预、健康教育、社区指导、物资保障等专业应急队伍,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服务保障能力。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学校等单位和口岸、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零售药店、活禽类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在内的监测哨点,完善监测哨点网络和预警体系,提升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能力。规定监测哨点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小时内通过监测平台上传相关监测信息:(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三)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事件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放射事故的;(七)其他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接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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