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无故停发工资 迫使自动离职 市仲裁委依法处理一宗劳资纠纷

汕头日报 2021-05-08 01:11

本报讯 (记者陈若萱)被公司无故停发工资,迫使自动离职,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了一宗劳资纠纷。

近日,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简称“市仲裁委”)受理了一宗劳资纠纷。王某称,公司从2020年10月起停发其工资,同时关闭其业务系统账号,使其无法正常办理相关业务,后他从其他同事口中得知公司有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采取无故停发4个月工资方式,迫使其自动离职。公司则应诉称,明确规定地区经理须通过企业微信进行定位打卡(不低于6次/天),用于记录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王某应按照规定出勤打卡,但其在2020年1月后一直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进行微信定位打卡,不符合公司的考勤规定,属于连续旷工。

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因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告知王某相关的考勤规定,且公司在王某未登记考勤的情况下已连续8个月按时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未因此停发,故采信王某的主张,认定王某无需登记考勤,公司主张王某未登记考勤为旷工并拒不支付工资缺乏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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