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借贷未留有效证据难赢官司
民间借贷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但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当事人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完整保存相关交易文件,以便在借款人欠钱不还时,可以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但却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而仅提供金融机构及微信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被告则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双方之前的其他合同关系产生,并提供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原来,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原告通过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转账26次共计金额56万多元,其中有16次转账系原告委托案外人黄某转账给被告,金额共计38.8万多元。2018年1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20万元。
2018年9月底,被告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林某:“因奶奶住院,原工程款4万多元已转账一半,余款另一半本人于10月上旬前归还。另今年借款20万元分两笔归还,10月底前归还10万元,余款10万元春节前付清。” 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转账14次共计金额16.5万多元。其中10月分三次转账共归还原告2万元,11月分两次转账共2万元(备注为还款)。
法院查明,2017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联合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全权负责位于英德市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的收益分配实行固定分配,即原告按照本工程总造价8%支付给被告,在原告收到进度款的当天,按每次进度款的比例分配作为被告的固定收益,其余归原告收取。
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须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法意思表示一致和借款的实际交付。原告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即被告还借款本息,应对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经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据或其它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在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2018年9月30日被告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及的借款20万元除外)的情况下,原告仅凭涉案款项进入被告的账户,并不能证明双方形成借贷的合意,以及借贷的具体内容,原告据此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依据不足。
相反,被告提供了其与原告签订的《联合施工合同》等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频繁的资金往来是因为《联合施工合同》产生而非借款(前述借款20万元除外),且原告也对与被告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没有异议。故原告主张本案涉案款项系借款证据不足(前述借款20万元除外)。原、被告双方若因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对于2018年9月30日被告与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提及的借款20万元,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该借款被告分别于2018年11月分两次转账归还原告各1万元,尚欠原告18万元,被告应予偿还。最后,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及利息。
(黄树锭 魏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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