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特殊家庭可叠加享受奖励 汕头市将确保符合奖励条件对象不缺不漏
本报讯(记者周敏)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的帮扶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近日,市卫健局、市财政局转发相关通知,明确了有关事项,要求各地要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群众办理业务尽可能提供便利,确保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不缺不漏,及时兑现奖励。
《通知》明确,广东省户籍居民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以下简称农村奖励),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以下简称城镇奖励)。另外,将城镇户籍居民离婚(再婚)家庭中符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一方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范围。此部分人群前期由于相关政策文件对“独生子女”界定的原因,暂不符合《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奖励条件。广东省已有部分地市修改奖励政策,将其纳入城镇奖励范围。本次省级层面统一明确,将这部分人群纳入城镇奖励。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对象在2021年度申请的,按实际情况补发自2021年1月1日起的奖励金;2022年1月1日后申请的,自申请之月起发放奖励金,不再补发奖励金。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现有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其中,农村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城镇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新纳入农村奖励或城镇奖励的特殊家庭成员,原则上不需要重新填写奖励申请表,由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对相关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及时落实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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