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首宗离婚家务补偿案审结 潮南法院适用民法典判男方补偿女方3万元

汕头日报 2021-04-21 01:43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吴炳松)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有许多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和体现时代发展特色的亮点。民法典确立了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体现。近日,潮南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了全市首宗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判决原告周某林给付被告郑某吟家务补偿款3万元。

周某林与郑某吟婚后生育一男二女,后因发生家庭矛盾,2018年7月郑某吟带着3个孩子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夫妻双方一直分居生活。今年1月5日,周某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潮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家庭内部事务矛盾导致周某林与郑某吟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依法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郑某吟也表示同意离婚,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

诉讼中,被告郑某吟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抚育子女、照顾家庭和家人等较多的义务,要求周某林给予家务补偿10万元。办案法官经审理查明,周某林与郑某吟结婚至今已十余年,共同养育了3个子女,尽管其家庭并不富裕,但双方在分居前家庭一直比较和谐,这与郑某吟作为妻子、母亲和儿媳能够履行好抚养教育子女和照顾丈夫、公婆生活起居并处理好家庭邻里关系等各项义务分不开,因此郑某吟要求家务补偿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周某林与郑某吟离婚,周某林给付郑某吟家务补偿款3万元。

办案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郑某吟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故法院对郑某吟提出的家务补偿请求予以支持,但法院综合考虑其家庭经济实际和周某林的工资收入,同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了补偿数额,对郑某吟过高的补偿请求不予支持。本案适用民法典支持离婚家务补偿,从司法上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于在全社会树立男女两性共担家务、共育子女的责任理念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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