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交友”、高薪“兼职”…… 当心,你的贴心“网友”也许是间谍!

茂名晚报 2021-04-16 10:31

今天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我们说说国家安全这个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是国家安全法对每个公民的法定要求。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国家安全往往是谍战影视作品中惊险刺激的“伪装者”“听风者”故事,和大家生活似乎十分遥远。

其实,国家安全的“战场”就在你我身边,看不见硝烟。就算是平常的“上网冲浪”,也潜伏着重重谍影。

国家安全部近日就公布了这样一起真实案例。

在去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江西赣州会昌县的一名村民看到国家安全宣传材料后,主动报告他的儿子张某某可能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活动。随后,张某某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赣州市国家安全局投案自首。

原来,张某某在汕头务工期间,通过微信结识了一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对方以“兼职”为诱,指示他到驻汕头某部队港区进行观察记录。自2019年9月以来,张某某每天到港区拍摄舰艇舷号的动静态情况并发给他,凭此获利近3万元。直到在看到国家安全宣传材料之后,他才恍然大悟,原来“间谍竟在我身边”。经有关部门鉴定,他提供的多份资料涉及国家秘密。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利用互联网聊天工具对我境内人员实施勾连、策反的案件屡有发生。他们以交友、兼职等为诱饵,让目标对象不知不觉“上钩”,其中有些人还是涉世未深的年轻人,甚至是在校大学生。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到底有哪些“套路”?从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相关案件来看,他们往往活跃于各类军事论坛、社交、征婚、求职及网络聊天平台,伪装成军事爱好者、招聘猎头、年轻美女、研究学者、媒体记者等身份,主动与网民交朋友、攀关系,通过网络聊天,拉近骗取感情,再许诺以丰厚薪金的“兼职”“约稿”,一步步将个别网民发展成为其“情报员”。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你一不小心“中招儿”了,会有什么后果?

注意,这里面有一个关键问题。

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间谍法同时还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上面张某某的案例里,他本人并非有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鉴于张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办案,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如果明知是“圈套”却甘为境外势力“马前卒”,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的,那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广东国家安全机关2014年破获的一起案件中,在南方某沿海城市务工的李某,于2011年结识了一名“女网友”,该“女网友”对他体贴备至,逐渐获取了李某信任。

“女网友”随后“坦白”,自己其实是男人,名字叫“飞哥”。“飞哥”要求李某偷偷订购大量只有境内专业人员才能订购的军事类书刊,并以每月3000元的报酬让他拍摄当地军事基地的照片。

时间一长,李某逐渐意识到“飞哥”身份“有问题”,但在金钱的诱惑下,他不但没有及时收手,反而辞掉原有工作、搬了家,开了一家不起眼的小吃店作为窃密据点。最终,李某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当然,违法犯罪要制裁,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要给予奖励。

依据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每年都会从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举报人中,评选出有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现金奖励。

据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普及,人民群众国家安全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通过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主动举报反映情况的明显增多,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朋友们,有国才有家,国安方能民强。千万不要小看一张“随手拍”、一次网络发言,那后面也许紧跟着一连串的“陷阱”,让你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

让我们再次复习这个知识点:如果遭遇疑似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39电话或者登陆www.12339.gov.cn网站举报或自首。

(新华社记者白阳、刘奕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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