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告

汕头日报 2021-04-15 12:20

根据国家、省有关车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截止2021年4月2日,全市有以下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下列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特此公告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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