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判决文书 濠江法院审理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今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突出“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这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近日,濠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判决文书中首次尝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进行释法说理,以此提升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原来,去年5月底的一天,张某驾驶一小车在市区南滨路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情急之下,张某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立即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之后他又驾车随同交警回到事故现场配合调查。事故造成李某右胫骨、左肩峰等多处骨折,入院治疗近两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可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是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伤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张某连带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0多万元。
对此,濠江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中的相关免责条款约定体现的是当事人自由权的行使,但当当事人的自由权与受害者生命健康权的价值发生冲突时,生命健康权应首先得到尊重和保护。肇事司机张某及时救治伤者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任何合同的约定都不能排斥救死扶伤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行为。”因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濠江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同时写明,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分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应在本案中得到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濠江法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离开现场,但其目的是积极救助伤者,避免伤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损害,这种行为理应得到肯定与鼓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在这份民事判决书中,我们既看到了法院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对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予以肯定及鼓励,更读出了对守望相助、与人为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具有典型意义。”
本报记者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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