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到“典” 开启民事权利保护新时代 汕头两家基层法院分别适用民法典开审第一案

汕头日报 2021-04-07 01:59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7编总共1260条的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从中找到依据,开启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在民法典实施后,原来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9部民事单行法同时废止,新、旧法衔接阶段如何准确适用至关重要。今年1月底至2月初,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人民法院分别首次适用民法典对相关案件作出了判决。

原告请求解除还款协议书被驳回

被告翁某向原告张某购买服装布料。2018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400万元,并承诺分期还款。此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款项。2020年12月26日,双方就本案还款事宜重新签订《协议书》,被告翁某确认结欠原告张某货款215.4万多元,双方重新约定于2021年9月15日前还清全部欠款。2020年12月31日,被告依约还款20万元。原告随后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上述两份协议书,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6.8万多元及利息。

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原《还款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以及重新签订的《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上述两份协议书虽然签订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但案涉争议却持续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该案应适用民法典进行审理。由于上述两份协议书均未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被告已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不存在违约情形,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今年2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依约如期还款被判败诉

被告刘某滨多次向原告刘某平购买电脑绣花产品。2019年2月12日,双方进行对账后签署欠条,刘某滨确认结欠刘某平货款61.2万多元,约定由刘某滨于欠条签订之日起每月15日前至少向刘某平支付1万元,余款应于2024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2019年3月19日,刘某滨付还刘某平货款1万元,尚欠60.2万多元。2020年10月14日,刘某平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滨归还尚欠全部货款60.2万多元。

潮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平与被告刘某滨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的买卖关系符合民法典第3编“合同”的有关规定,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有效。被告刘某滨结欠原告刘某平货款60.2万多元,有欠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归还货款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3月30日,但由于双方约定由刘某滨从2019年2月起每月15日前至少向刘某平支付1万元,而刘某滨只是在2019年3月19日付还刘某平货款1万元,从2019年4月起一直没有按约还款,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超过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原告刘某平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滨归还尚欠全部货款60.2万多元,于法有据。法院遂于今年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滨归还原告刘某平货款60.2万多元。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报记者王开颖

新闻推荐

“办理不动产交易业务不到1小时‘搞掂’” 汕头综保区税务局实施“流程再造”推进“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

“这次办理不动产交易业务不到1小时"搞掂",真快!以前既耗时又费力,往往要来回跑几趟。”汕头综合保税区一家企业办税员...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