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到“典” 开启民事权利保护新时代 汕头两家基层法院分别适用民法典开审第一案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7编总共1260条的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从中找到依据,开启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在民法典实施后,原来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9部民事单行法同时废止,新、旧法衔接阶段如何准确适用至关重要。今年1月底至2月初,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人民法院分别首次适用民法典对相关案件作出了判决。
原告请求解除还款协议书被驳回
被告翁某向原告张某购买服装布料。2018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400万元,并承诺分期还款。此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款项。2020年12月26日,双方就本案还款事宜重新签订《协议书》,被告翁某确认结欠原告张某货款215.4万多元,双方重新约定于2021年9月15日前还清全部欠款。2020年12月31日,被告依约还款20万元。原告随后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上述两份协议书,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6.8万多元及利息。
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原《还款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以及重新签订的《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上述两份协议书虽然签订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但案涉争议却持续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该案应适用民法典进行审理。由于上述两份协议书均未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被告已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不存在违约情形,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今年2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依约如期还款被判败诉
被告刘某滨多次向原告刘某平购买电脑绣花产品。2019年2月12日,双方进行对账后签署欠条,刘某滨确认结欠刘某平货款61.2万多元,约定由刘某滨于欠条签订之日起每月15日前至少向刘某平支付1万元,余款应于2024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2019年3月19日,刘某滨付还刘某平货款1万元,尚欠60.2万多元。2020年10月14日,刘某平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滨归还尚欠全部货款60.2万多元。
潮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平与被告刘某滨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的买卖关系符合民法典第3编“合同”的有关规定,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有效。被告刘某滨结欠原告刘某平货款60.2万多元,有欠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归还货款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3月30日,但由于双方约定由刘某滨从2019年2月起每月15日前至少向刘某平支付1万元,而刘某滨只是在2019年3月19日付还刘某平货款1万元,从2019年4月起一直没有按约还款,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超过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原告刘某平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滨归还尚欠全部货款60.2万多元,于法有据。法院遂于今年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滨归还原告刘某平货款60.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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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报记者王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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