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收入型贫困对象医疗救助待遇 汕头市出台新规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医疗保障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应有的救助待遇,近日,汕头市施行《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汕头市医疗救助政策从部门职责归属、基金管理体制、救助待遇内容、经办服务管理等四方面进行调整修订。
《实施办法》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当年度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的普通门诊救助待遇,参照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标准执行。
《实施办法》优化困难群众享受普通门诊救助的就医管理,尊重患者就医自主选择权,明确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汕头市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均可纳入救助。同时,对收入型贫困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范围限定进行调整,明确提出: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当年度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汕头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在年度救助封顶线内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普通门诊救助的年度封顶线,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为30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为150元。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有效期内,在本市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医疗机构就医或按规定在本市门诊特定病种处方外配零售药店购药,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下同),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全额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全额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此外,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诊治门诊特定病种或住院治疗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含合规范围外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按照80%的比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按照60%的比例给予二次救助。二次医疗救助的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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