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建成七所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汕头市出台实施意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推进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近日,汕头市制定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汕头市婴幼儿照护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全市六区一县在积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至少建成一所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功能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到2025年,汕头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规范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强对家庭养育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倡导未满一岁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育婴创造便利条件。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依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医医院、结核病防治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儿童保健业务指导团队,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的方式,设立符合规范要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
实施意见还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及机构发展需要合理自行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与其提供的服务水准相匹配,实行市场调节;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公益性投入或政府投入情况,比市场价优惠的收费标准自行确定。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同时,明确行业管理标准,出台行业规范流程,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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