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 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清理工作以及本市机构改革涉及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三部规章:
一、《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二、《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三、《汕头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其复印件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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