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号入座”当“绑匪” 勒索未遂进班房 检察官提醒市民,网上发布寻人启事须当心个人信息泄露
“万能的朋友圈,请问……”这是每个人手机的微信朋友圈中不时可见的求助信息。互联网时代,社交平台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广度不容忽视,既方便又有效,因此经常有人遇事就通过网络发出求助信息。但很多事物都是有一利就有一弊,方便倒是方便了,个人信息也容易随之泄露,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犯罪行为。在汕头市潮阳区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宗敲诈勒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便是在朋友圈看到一则寻人启事后起了歹心,随后着手实施敲诈勒索,最终钱未到手,却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寻人启事引来敲诈勒索
2020年6月的一天,湖南籍男青年胡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潮阳本地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寻找女孩小婷(化名)、小莹(化名)的寻人启事后,产生了勒索其家属钱财的念头。于是,他通过寻人启事中发布的联系电话号码添加了小婷、小莹父亲的微信号,并通过微信与对方联系,谎称两个女孩在其手中,需小婷、小莹父亲拿20万元赎人,不然就在当天晚上12时杀人灭口。
小婷、小莹父亲被恐吓后半信半疑,在筹款准备赎人的同时报了警。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处置,经调查在潮阳区一出租房中找到离家出走并自愿在此开房居住的小婷和小莹,并于当晚在潮阳区一家酒店房间中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抓获归案。
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判3年
潮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在提起公诉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潮阳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以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提醒遇事须理智
办案检察官提醒市民朋友注意,家中如遇老人走失、孩子离家出走、有轻生倾向的人不告而别等情况,家属心急如焚是可以理解的,但此时最重要的是保持理智和冷静,首先应当清理思路,回忆最后一次见面的时间、地点以及失踪人员衣着情况、体貌特征和情绪有无异常等,为公安机关开展后续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随后可及时联系亲友,向他们求助并确认他们是否见过失踪人员。
在寻找无果后应立即拨打“110”报警,警方接报后会第一时间帮忙寻找并开展调查,无需等待24小时。当然,也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寻找,如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以及网络媒体等发布寻人启事,但如遇到类似本案中的勒索钱财等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同时询问对方的地址、要求以及联系方式,以便警方核查信息真伪,避免耽误寻人时机。
本报记者王开颖通讯员张丽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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