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六部门出招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保服务 资助低保对象等九类人员参保

汕头日报 2021-02-04 01:17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应有权益,市医保局联合有关单位拟定了《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确保应保尽保工作顺利开展,有据可依。该实施意见近日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实施意见明确了资助参保对象分类,提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困难群众:(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三)分散供养的孤儿;(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七)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八)市、区县级福利院、镇(街道)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九)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并由市、区县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安置机构)安置的已落户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已落户流浪乞讨人员)。以上各类人员参加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享受财政代缴资助。其中,市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市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安置机构)安置的已落户流浪乞讨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由市福利院和市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安置机构)申请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解决。其他困难群众参保所需资金在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安排解决。

实施意见还细化了资助参保经办流程。重点明确了参保登记的办理时间、享受资助参保的困难群众名单提取截止时点、参保办结时限等。加强工作流程衔接和责任落实,明确区县困难认定部门在负责应参保资助人员名单认定的同时,一并负责将名单向街道(镇)下发。细化原参加职工医保后停保的困难群众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办理流程。调整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代缴资金的申请划拨程序,将参保资助资金的申请划拨调整为一年二次,并明确第一次应于每年6月底前划入。

实施意见还明确部分特殊情况的资助参保工作落实原则。根据民政部门出台的低保人员身份申报业务全省通办等实际情况,明确汕头市困难群众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参保资助责任。并对各部门(单位)职责作进一步明确,并参照扶贫部门有关做法,建立对碰会商机制。同时,结合经办实际,规范参保资助资金支出。根据省有关规定,明确普通参保人自行缴费参保后才获得困难身份资质的,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困难群众办理资助参保登记后身份资质退出的,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费用不必重新缴纳。结合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关于追回终止帮扶对象相关医保待遇的整改经办实际,明确困难群众帮扶终止等情况须追回资助参保等费用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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