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汕头日报 2021-01-26 01:45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汕头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汕市监〔2021〕4号

汕头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

为规范汕头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汕市办知﹝2019﹞94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2019﹞114号)等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汕头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公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汕头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汕府〔2019〕114号)、《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汕市办知〔2019〕9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市从事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承担并完成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市级地方标准的审查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汕府办〔2006〕186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17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91号)的有关规定,每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汕头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工作和承担的国际、国家、省、市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细则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模式,承担并完成经国家、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区域、园区、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

本细则所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会的建设和管理是指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承担国际、国家、广东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市级地方标准的审查是指市级地方标准发布前,由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对市级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及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前瞻性进行审查,以保证地方标准体现地方产业优势,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本细则所称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由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对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开展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的技术检查工作。

本细则所称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国际、国家、广东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本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细则所称国际标准组织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及《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

本细则所称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见附件)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二)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三)定期退出,滚动安排。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

(五)突出重点,奖补结合。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二)承担并完成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三)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组的工作;

4.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

5.承办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6.承办汕头市重大标准化活动;

7.承办其他国家、国际重大标准化学术活动;

8.承办协助市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征集与审评、地方标准的审查和协助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开展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9.承办宣传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培训班;

10.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组织、申报、评审、验收、宣传和管理等经费;

11.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如标准化军民融合项目研究、建立维护标准化公共服务类平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和其他按照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4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

(六)每承担并完成1个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每承担并完成1个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承担并完成1个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七)对以上第(一)至(六)项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25%。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只资助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位或在汕头市参与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最前的制定(修订)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只资助主导承担单位或在汕头市参与单位中排名最前的承担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主导制定单位可按主导制定国际标准额度分配,协助制定单位可按一个协助制定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无主导制定单位的,可按一个协助制定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3.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团体。不符合上述三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提供经标准立项发布单位批准,能佐证本单位为主导(协助)制定单位的立项文件或任务书。

第七条承担并完成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资助额度:

(一)每承担并完成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通过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复审,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每承担并完成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三)每承担并完成1个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承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参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和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重要学术研讨会或其他国家、国际重大标准化学术活动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五)对牵头承办汕头市重大标准化活动和标准化法律法规宣贯培训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如标准化军民融合项目研究、建立维护标准化公共服务类平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等)或活动,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七)对协助市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征集与审评、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审查工作、提供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检查技术支撑的单位,每年可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项目立项。

(八)承担其他按照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

(九)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验收、宣传和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在当年度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第八条第(七)至(九)项所列项目采取集体研究审核制,其他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制。

第十条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于有较大影响力、实施效果明显、社会效益大的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资助。同时,根据项目是否对汕头市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政策方向,促进汕头市产业结构调整,并对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进行评价,分别确定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档次。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汕头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按照《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市直有关部门、中央在汕单位、省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经其初审合格后,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评审会、论证会等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项目实施(课题研究)或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团队构建、管理制度、创新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初审结果,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决定拟入库项目,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后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拟入库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及主要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由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库管理,具体按《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项目库,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中期检查:对非事后补助的超过1年的入库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采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非事后补助入库项目的验收。非事后补助入库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立项单位验收评估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延期验收项目的请示,并提供项目立项单位批准延期验收的文件,由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能科室审查,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批复后,项目验收可延期进行,项目延期验收的时间节点应不超过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可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提前验收。项目验收由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能科室组织,采取会议验收评审方式。专家组由5名(含)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

(一)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验收指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二)验收程序

1.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验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将验收材料报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报送验收材料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2.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汇总专家验收意见。

3.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审查,确定验收结论,将确定的验收结论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4.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按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提交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验收资料归档。验收材料为: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成果及项目成果佐证材料;项目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已开展项目专项审计的,一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其他相关附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项目变更或终止,并提供项目立项单位批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文件,对因故终止的项目,汕头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绩效目标的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制支出绩效目标,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入选预算项目库。

第二十七条绩效自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绩效自评的内容包括: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以下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名录

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

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

动物卫生组织(OIE)

植物保护公约(IPPC)

开放移动联盟(OMA)

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eM2M)

材料试验协会(AS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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