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范围 规范流程 保障公平 《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将于3月起实施,是国内首部该领域的地方政府法规

汕头日报 2021-01-15 00:58

近日,汕头市正式印发《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这是国内首部行政裁决领域的地方政府法规,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群益。

发挥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

开展行政裁决统一立法工作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裁决作为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能够有效地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缓解、分担审判机关的压力,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国家尚无行政裁决程序的统一立法,有关行政裁决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中,未能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地方在开展行政裁决工作过程中普遍面临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2019年底,经省政府同意,汕头市被确定为广东省行政裁决示范创建城市,全面推进行政裁决示范创建工作,其中一项任务就是在行政裁决立法方面先行先试,为国家、省推进行政裁决程序制度建设探索可行做法。“汕头市开展行政裁决统一立法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重要部署的要求,也是汕头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提供示范的有益尝试”。

制定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以“清单+排除”方式确定裁决范围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规定》共七章七十条,分总则、申请和受理、审理、调解、裁决、监督、附则。作为国内首部针对行政裁决的政府规章立法,《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当前行政裁决工作中存在的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结合行政裁决工作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等特点开展制度创新。

“由于目前国家对行政裁决没有统一立法,因而行政裁决的事项范围也没有统一规定,而是分散规定于相关法律法规中;且随着有关制度的立改废以及今后行政裁决工作的发展,裁决事项范围也并非一成不变。”该负责人介绍,针对这一情况,《规定》一方面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行政裁决工作要求制定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确定行政裁决范围和裁决机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另一方面作出排除规定,明确不属于行政裁决范围的民事纠纷类型。“通过清单制度和特定情形排除两种方式,达到既解决裁决事项范围的问题,又能够兼顾制度的稳定性,确保事项范围能够根据现实情况动态调整”。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目前实践中,除了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政府采购活动领域有比较详细的裁决程序制度外,其他诸如水利、交通等众多领域尚未建立专门的裁决程序指引。为此,《规定》将行政裁决程序分成申请受理、审理、调解、裁决若干环节,并对各个环节流程进行统一设计,努力做到具体、明确、完整,为裁决机关提供可操作的办案遵循,实现有法可依。

明确裁决结果效力

保障结果公平公正

行政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这是行政裁决能够成为化解民事纠纷“分流阀”的重要基础。记者了解到,为强化行政裁决快速解决矛盾纠纷这一优势,避免行政裁决作出后因执行难而成为一纸空文,《规定》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决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对行政裁决的认知度、信任度较低,申请行政裁决意愿不强的问题,《规定》紧紧围绕行政机关在解决特定民事争议方面具有的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等特点进行探索,以更好地推广此项纠纷化解方式。”该负责人表示,《规定》要求行政裁决人员原则上须具有相关行业职业资格或者两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初次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规定》还要求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明确调解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给予裁决机关必要的调解时间,推动矛盾化解,并建立案件审理合议制度,规定裁决机关可以听证方式进行案件审理,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以确保裁决结果公平公正。

本报记者 陈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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