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若干规定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房金管〔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风险,健全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机制,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24个月内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限制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有连续逾期达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二)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有担保记录的,被担保人的征信报告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四)信用卡有连续拖欠达3期(含)或累计拖欠6期(含)以上的(年费除外);
(五)准贷记卡参照发卡行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及配偶)信用卡当前状态(含准贷记卡)为“禁入”、“呆账”、“冻结”或者“止付”、“核销”等非正常状态的,状态正常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申请贷款。
三、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及配偶)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状态正常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申请贷款;
四、职工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终止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或者提前收回贷款,且2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对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进行隐瞒或虚报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的。
五、申请人对信用信息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管理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查证答复。
六、本规定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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