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汕头经济特区金昌化工企业有限公司:
你司位于龙湖区30A街区I15地块6.13亩工业用地(《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汕特地合字〔1991〕100号),已超过合同约定动工期限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我局已认定该宗土地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并于2020年11月28日通过登报方式公告送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目前公告期满。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无偿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请你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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