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0年12月31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在汕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在汕的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四、部分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出席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委员;
六、市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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