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无证行医 汕头市拟出台办法奖励举报无证行医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无证行医行为,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汕头市拟出台无证行医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对于举报属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无证行医行为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目前,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截至12月28日。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无证行医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办法所指的无证行医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名举报、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无证行医行为或线索。下列无证行医行为或线索之一的举报,经核实并查处的,属于奖励范围: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举报人实名举报;(二)所举报的无证行医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四)举报的无证行医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掌握的;(五)举报情况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对无证行医行为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举报内容与查实的无证行医事实相符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后通知举报人,给予奖励1000元。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举报人应当自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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