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汕头日报 2020-12-22 04:04

(2020)粤0511执161号

翁健圳(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712193936)、翁奕贤(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5801010737):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盛鸿与被执行人翁健圳、翁奕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511执1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翁奕贤位于汕头市大路村新村南一巷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地号:090;权证号:汕集用(1993)字第8230100087号】,以清偿本案债务。并依法委托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以深同诚评字(2020C)09QC第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作出公允市场价值人民币796536元的估价。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511执1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20C)09QC第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如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将按评估书的70%为首次起拍价交付网上拍卖,如流拍,依法降低拍卖底价的20%继续拍卖;若降价仍未能成交,则继续挂网变卖,请自行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不另行通知。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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