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汕住建通〔2020〕66号

汕头日报 2020-12-10 01:05

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汕头市营商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优化汕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实行工程监理:

(一)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0平方米)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以上建设工程项目须为非国家、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非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非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不再强制要求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聘用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的方式实行自我管理。鼓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三、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勘察、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检查把关,行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选择聘用监理单位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等实施监理的项目,由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四、对不再强制要求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此类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检查,指导帮助相关单位做好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要坚持诚信经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综合实力,提升服务水平,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竞争,共同维护监理市场良好秩序。鼓励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主动适应市场需求,积极进行转型升级,逐步过渡到提供综合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专业性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等新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企业。

六、本通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执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政策法规执行,并及时对本通知予以修订。

七、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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