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不好竟放火泄愤 潮南一男青年获刑3年10个月

汕头日报 2020-12-09 00:52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我国刑法对该罪规定的起点刑为3年,最重可判处死刑。无业男青年吴某腾无事生非,竟以放火作为报复及泄愤的方式,结果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年近30的吴某腾,2016年2月曾因犯抢劫罪被潮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满释放仍不务正业,成天游手好闲。今年3月25日傍晚7时许,他驾驶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某公寓时,想起以前曾在该公寓一家沐足店消费时技师服务态度不好,顿时萌发放火报复之念,窜到该公寓8楼一个房间中,用打火机点燃房间中的窗帘后逃离现场。幸得公寓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才未酿成大祸。后经有关部门勘查及鉴定,该房间中的窗帘、睡床、床垫等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损失总价值1830元。

今年4月11日凌晨4时许,吴某腾驾驶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下东浦村疫情防控点时,因为心情不好、情绪低落而萌发放火发泄念头,遂停车走进防控点的遮阳棚中,用打火机将里面挂着的一个黑色塑料薄膜袋点燃,然后驾车逃离现场。周围群众发现后将火扑灭,经勘查鉴定,现场铁架遮阳棚、宣传标语横幅、塑料靠背椅等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损失总价值460元。

案发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吴某腾到案接受调查,并扣押其作案工具电动摩托车。归案后,吴某腾如实交代了放火的事实,峡山街道下东浦村委会也对吴某腾的行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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