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警示预防犯罪 潮阳区组织党员干部旁听张某英贪污一案庭审

汕头日报 2020-12-07 11:29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罗辉军)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潮阳区人民法院在市纪委监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强化案件警示教育,精心挑选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公开庭审、邀请旁听、庭审直播、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近日,该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原潮阳区人民政府接待所所长、潮阳宾馆总经理张某英贪污一案。潮阳区纪委监委有关领导、区直单位和部分镇(街道)的党员干部到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英在担任潮阳区人民政府接待所所长、潮阳宾馆总经理期间,于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指使涉案人汕头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潮阳区城南某商行经营者黄某健虚构潮阳宾馆向该公司(商行)购买物料消耗品的事实,并虚开相应发票给其用于向潮阳宾馆报销付出。这些发票经张某英审批同意后,潮阳宾馆财务人员按发票金额将款项通过潮阳宾馆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汕头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及潮阳区城南某商行的银行账户。黄某健收款后扣除开具发票应缴税款及其他费用,将剩余款项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到张某英指定的由其保管使用的黄某芹或罗某亮(两人均系张某英亲戚)的银行账户。在此期间,黄某健按照张某英的要求虚开发票共28张,合计金额457033元,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后,转账给张某英指定的银行账户共420370元,该款被张某英用于日常个人生活开支。

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英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担任潮阳区人民政府接待所所长、潮阳宾馆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发票报销的手段侵吞公款,数额巨大,侵犯公共财产,妨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其家属已退清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英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参加旁听庭审的党员干部全程观看了案件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面对面“零距离”接受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真切感受法律的威严以及违法犯罪带来的深刻教训。主办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剖析被告人张某英犯罪的主要原因,对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提出意见建议。同时,该案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庭审过程,让广大党员干部能在线观看现场庭审,扩大警示教育面,以案肃纪、以案释法,达到了“庭审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实现执纪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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