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办法

汕头日报 2020-11-24 01:51

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级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汕住建通〔2020〕60号

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住房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汕头市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192号)等规定,我局制订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4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汕头市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府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货币补助,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二)本办法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经审核具备租赁补贴领取资格的保障对象,由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租赁补贴。

(三)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委托汕头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负责租赁补贴的具体工作。

二、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补贴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调节系数×补贴系数

其中:

(一)租金补贴标准:2020年至2022年度,租金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以后年度,另行公布。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2020年至2022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为15平方米。以后年度,另行公布。

(三)家庭人口调节系数:1人户按2计,2人户按2.5计,3至5人户按实际人数计,5人以上(不包括本数)户按5计。

(四)补贴系数

租赁补贴按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实行分档补贴。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优待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2;保障家庭成员中有抚恤优抚对象或见义勇为人员的,补贴系数为1.5;非上述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

三、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

(一)租赁补贴协议期为3年,自签订协议次月起计算,至协议期结束为止。

(二)租赁补贴原则上按季发放,并在当季季末发放完毕。

(三)租赁补贴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由保障家庭按要求提供用于领取补贴的银行账户,市住建局委托银行直接把补贴资金划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租赁补贴资金的拨付

市住建局提出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将租赁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市人大批复预算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下达市住建局。

五、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收入状况、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等材料。申请公租房保障(选择租赁补贴方式),经核准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保障中心在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通知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二)申请人在接到通知的15天内与保障中心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提交身份证、银行账户复印件(原件供校核)等有关材料。

(三)保障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情况计算、确定应发补贴金额,形成清单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审批后送经办银行。

(四)经办银行把相应金额划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划款结果反馈给市住建局。

(五)市住建局将划款结果反馈保障中心,由其建立补贴发放台帐。

(六)保障中心按规定将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上网公开。

六、相关规定

(一)租赁补贴协议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监护人签订。申请家庭签订协议有困难的,可联系保障中心派人协助。

(二)租赁补贴应当用于租赁住房。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时,需承诺将租赁补贴作租赁住房使用。

(三)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在接到通知的15天内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

(四)用于领取补贴的银行账户应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监护人在本市建设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户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因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有误导致划款不成功的,由保障中心通知保障对象在1天内补正银行账户后,反馈市住建局送银行重新划款;保障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在下一季度补贴发放前补正,相应补贴款合并于下一季度发放,否则自其补正银行账户次月起重新计发补贴。

(五)保障中心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核查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保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核查工作,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暂停其租赁补贴待遇,当季补贴不予发放且不再补发,其后按规定补齐资料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恢复发放补贴;经催告10天后仍不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可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被列入核查范围且核查工作尚未完成的,应暂缓发放其当季度租赁补贴。核查工作完成后,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暂缓发放的补贴合并在下一季度予以补发;不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暂缓发放的补贴不予发放。

核查期间被核查对象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经申辩异议成立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计发补贴。

(七)保障对象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每月补贴金额增加的,自其申报变化并经审核合格的次月起重新计发其租赁补贴;变化后每月补贴金额减少的,自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重新计算发放其租赁补贴。对没有及时申报变化,导致已发放补贴超出其应发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中心在下来季度发放租赁补贴时予以扣除。

(八)保障对象自愿放弃保障资格,停止领取租赁补贴的,应当向保障中心提交书面声明,经确认后终止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不再发放当季租赁补贴。

(九)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

七、附则

(一)租赁补贴的租金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补贴系数等指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以市住建局的公告为准。

(二)市本级抚恤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意见为准。

(三)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以往有关租赁补贴发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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