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人员医保个缴部分由财政代缴 汕头市拟修订实施意见保障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汕头日报 2020-11-13 01:07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市医疗保障局拟修订《汕头市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困难群众:(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三)分散供养的孤儿;(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七)经市残联确认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八)市、区县级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以上各类人员参加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享受财政代缴资助。其中,市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由市福利院申请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解决。其他困难群众参保所需资金在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安排解决。

征求意见稿对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提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制定完善资助参保有关政策并协调组织实施,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相关困难群众的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分散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区县福利院集中供养对象的认定;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认定;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

财政部门负责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职责完成困难群众登记参保相关手续,管理并配合提供困难群众参保等信息,承担相关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资助参保费用申报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做好辖内资助困难群众办理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各街道(镇)民政、扶贫、残联等业务负责机构按困难身份认定部门下发的名单及时对接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要切实加强困难群众基础信息的联动互通,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同步。因困难群众情况随时动态变化,街道(镇)民政、扶贫、残联、人社所等相关业务负责机构在工作推进中发现困难群众户籍变动、死亡、失踪等情形,应同步联通更新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县困难群众身份认定部门上报,做到信息横向互通顺畅,纵向传达及时。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会商机制。由医保部门牵头,民政、扶贫、残联、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参与,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商会议,按照部门职责对全市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进行会商,协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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