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汕城管〔2020〕20417号
各区(县)城管局,市城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行政处罚法》《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和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市城管局制定了《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司法局法制审核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清单》作为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依据之一,请各区(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贯彻执行;
二、《清单》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清单》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如果发生变化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为准,《清单》中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24日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其复印件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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