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
汕头经济特区金昌化工企业有限公司:
你司位于龙湖区30A街区I15地块6.13亩工业用地(《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汕特地合字〔1991〕100号),属闲置土地,且已超过合同约定动工期限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我局于2017年8月17日以登报方式向你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你司未在规定期限内(30日)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已于2018年11月10日通过登报方式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上述土地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拟无偿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如有异议,你司接到本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将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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