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0千伏弼臣至城东电缆线路工程线路运行送电的通告
为确保汕头潮阳区110千伏弼臣至城东变电站新建双回110千伏电缆线路的安全运行和沿途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110千伏弼臣至城东变电站新建双回110千伏电缆线路工程自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投入带电运行。新建线路从220千伏弼臣(海门)变电站进站道路电缆出线后,顶管横穿磊海路后,沿磊海路右侧人行道电缆沟(顶管)敷设至环市东路路口左转,顶管横穿环市东路后,沿环市东路右侧人行道电缆沟(顶管)敷设,至110千伏城东变电站右转顶管敷设进入110千伏城东变电站。途经海门镇北门、新地,城南街道凤东、凤南、凤北、凤上、大南等居委(村)。
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海域;江河电缆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
2.在规定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3.在电缆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4.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5.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6.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7.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边500米以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在变电站区及围墙外缘500米以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8.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9.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10.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11.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1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秆植物;
13.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14.其他损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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