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声明
查汕头市蔬菜经贸发展总公司位于原共和路市场内宿舍一座,列第六测区1122地号旁(尚未确权),其公司职工郭利潮原居住位于301号房,其子郭树强在原宿舍楼天面搭建房屋一间(共和市场内1号402房)。上述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因郭利潮去世,其妻王巧心及郭树强于1996年9月分别与汕头市金华建设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住宅)协议书》,将上述房屋交由该单位拆除改建,新房建成后,回迁安置于现址共和路11号2幢307号房、308号房两套房产,其中307号房全套建筑面积73.92平方米,赔偿汕头市蔬菜经贸发展总公司47.48平方米,由郭树强增购26.44平方米;308号房属全套赔偿郭树强。经查,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的受理条件,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办理转移(拆迁补偿)登记。
声明人:汕头市蔬菜经贸发展总公司、郭树强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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