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 汕府〔2020〕95号

汕头日报 2020-10-23 00:59

黑烟车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对冒黑烟机动车的管控,改善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2020年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汕头市结合实际,依法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对象

本通告的禁行对象为黑烟车。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的柴油货车、重型运输车辆等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

二、禁行时间和区域

自2020年11月15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处罚措施

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遥感监测等方式进行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本通告实施后30天内为禁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试行期满后,违反本通告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禁行标志牌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的文字(式样见下图)。

汕头市黑烟车禁行标志牌式样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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