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低慢小”航空器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庆祝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活动举办期间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7日0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擅自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和施放气球活动。确实需要飞行的,应当经军队、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请广大市民主动配合民航、公安等部门对涉及“低慢小”航空器人员、器具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同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三、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及民航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对于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中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特此通告。
汕头市公安局
202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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