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拟出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低保对象可享受专项救助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结合汕头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本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按照其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资金20%的比例补助;对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按照其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资金10%的比例补助,剩余由区县财政负担。各级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支出的3%比例测算本级低保工作经费控制数,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本级低保工作经费。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提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有关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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