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 专款专用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林彦恂)近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修订完成的《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其内容、合法性以及涉及公平竞争等方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汕头市中心城区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标准,为规范收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城管局、环卫局联合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汕市财教〔2015〕270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确保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有章可循,须进行重新修订并颁布实行。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设施等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垃圾清扫、收集、转运等环节的相关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经上级批准使用的其他支出项目。
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由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编列纳入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计划。生活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部分)收入安排用于市级环卫事业发展及业务运转和设施设备维护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部分)收入按代收公司或其他供水单位收费系统缴费户数数据,统筹安排给金平、龙湖、濠江区,专项用于各区辖区范围内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和内街小巷卫生保洁的各项费用支出。
《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对符合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实行“先收后返”,经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凭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办理减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后,由代收单位将已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还给缴费对象。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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