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重伤“玩失踪” 潮南区一男青年获刑3年

汕头日报 2020-09-21 01:57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饮酒导致人的反应能力和操控能力明显下降,酒后驾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已为无数事实所证明,但仍有某些人不信这个理,等到出了事才后悔不迭。潮南区男青年李某涛深夜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身负重伤,他把伤者送到医院后竟自作聪明地“玩失踪”,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归案后大大加重了自己的法律责任。

22岁的李某涛家住潮南区红场镇,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以打工维生。去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他饮酒后驾驶一辆粤D号牌小轿车从潮南区陈店镇往司马浦镇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24线司马浦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由向某驾驶的一辆粤M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坐在小轿车副驾驶座上的刘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涛将刘某送到医院治疗后逃逸。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李某涛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某、刘某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某涛一方为刘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同年12月26日,李某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交通肇事事实,同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4月3日,潮南区检察院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涛犯交通肇事罪。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涛有投案自首情节且为被害人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潮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涛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护可予以采纳。据此,一审从轻判处李某涛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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